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0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06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顏憶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高山青礦業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蕭翊君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江銘鐘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曾福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333,131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