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7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3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代理人
- 陳建全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華元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黃揆元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邱美萍
- ○ 號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151,568 元,及自民國110 年3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118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3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50,672 元,及自民國110 年3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118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3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103,304 元,及自民國110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1167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3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01,416 元,及自民國110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1167 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3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79,174 元,及自民國110 年3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118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3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5,362 元,及自民國110 年3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1189 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3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