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74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群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允中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宇宸國際有限公司汐止遠雄館( 歐雅系統傢俱室內設計)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宇宸國際有限公司汐止遠雄館( 歐雅系統傢俱室內設計) 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雖記載為「宇宸國際有限公司汐止遠雄館」,惟依其上所載之統一編號「00000000」為查詢,並無此公司資料,而聲請人提出之請款單所載客戶名稱則均為宇宸國際有限公司,該公司設於臺南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