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4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41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如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北科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川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519元,及自民國110 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25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