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41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淑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北科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川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519元,及自民國110 年1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25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