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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1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11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駿安實業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張國安
人即清算人
兼法定代理 張寶貴
人即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李龍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83,143 元,及自民國96年6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6 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7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駿安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7月1日邀
  同張國安、張寶貴為連帶保證人簽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
  向聲請人即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0萬元整,遲延履行時,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契約書可稽。詎
  料相對人即債務人駿安實業有限公司僅繳納本息至96年6月2
  8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83,143元未獲清償,
  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契約書第十九條約定債務人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
  即債務人駿安實業有限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國安、張寶貴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駿安實業有有限公司於101年7月27日業
  經廢止登記在案,按公司法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
  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時
  ,不在此限。故依法以全體股東為相對人即債務人駿安實業
  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
  釋明文件:契約書.本票.明細.帳務.函.函.登記表.登記表.
  戶謄.戶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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