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1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11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駿安實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張國安
- 人即清算人
- 兼法定代理 張寶貴
- 人即清算人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李龍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83,143 元,及自民國96年6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6 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7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駿安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7月1日邀 同張國安、張寶貴為連帶保證人簽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 向聲請人即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0萬元整,遲延履行時,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契約書可稽。詎 料相對人即債務人駿安實業有限公司僅繳納本息至96年6月2 8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83,143元未獲清償, 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契約書第十九條約定債務人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 即債務人駿安實業有限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國安、張寶貴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駿安實業有有限公司於101年7月27日業 經廢止登記在案,按公司法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 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時 ,不在此限。故依法以全體股東為相對人即債務人駿安實業 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 釋明文件:契約書.本票.明細.帳務.函.函.登記表.登記表. 戶謄.戶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