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42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永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芳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星空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暉 一、債務人芳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05,384 元,及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債務人星空海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05,384 元,及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