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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5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50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京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彬
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鐘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臺北市大安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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