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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9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93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響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溥耘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台北市北投區文化佳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川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0,000 元,及自民國110 年7 月10日起至110 年7 月19日止,按日以萬分之5 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修正前民法第205 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定有明文。因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於110年7月20日生效,本件聲請人請求利率逾法定最高限制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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