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93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響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溥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北市北投區文化佳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川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700元,及自民國110 年7 月10日起至110 年7 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修正前民法第205 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修正後民法第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後民法第205 條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 定有明文。因修正後民法第205 條規定於110 年7 月20日生效,本件聲請人請求利率逾法定最高限制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