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45號聲 請 人 丁珮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557 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股票之發行公司「健康力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安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