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39號
- 聲請人
- 昶宇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振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由寬德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 年6 月2 日郵寄遺失無法尋回,爰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寬德股份有限公司」,而聲請人陳報系爭支票於其收受前即已遺失。準此,聲請人既尚未取得系爭支票,應認系爭支票權利人仍為寬德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並非喪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439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寬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昶宇精密工業有限公司│486,990元 │SLA1211504│110年8月5日 ││ │李嘉淑 │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 │ │ │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