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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2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26號

聲請人
百聿數碼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承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557 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股票之發行公司「雷斯利傳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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