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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73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0 日

聲請人
誠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誠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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