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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80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聲請人
林白松即新永昌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於民國110 年5 月10日遺失,爰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偉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而聲請人陳報系爭支票於寄送過程中遺失,其未曾持有系爭支票。準此,聲請人既尚未取得系爭支票,應認系爭支票權利人仍為偉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並非喪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80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 ( 或到期日) 1 偉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龍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新永昌工程行 108,045元 0000000 11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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