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紘業汽車有限公司、王華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807號 聲 請 人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華界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080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李鴻章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122,250元 NN0000000 110年12月20日 002 李鴻章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10,940元 NN0000000 110年12月20日 003 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7,798元 RD0000000 110年12月20日 004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王華界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嘉樂寶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34,603元 RD0000000 110年11月30日 005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王華界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富鈞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66,950元 RD0000000 110年11月30日 006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王華界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東勤國際有限公司 13,300元 RD0000000 110年11月30日 007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王華界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千鎰輪胎有限公司 23,100元 RD0000000 111年1月31日 008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王華界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興興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1,260元 RD0000000 110年11月30日 009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王華界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時齊有限公司 9,300元 RD0000000 110年12月31日 010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王華界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嘉川企業有限公司 5,200元 RD0000000 110年11月30日 011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王華界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吉航帆布鐵架企業社 1,890元 RD0000000 110年9月30日 012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王華界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興興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315元 RD0000000 110年9月30日 013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王華界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興興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2,100元 RD0000000 110年8月31日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