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陳淑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7號 債 務 人 陳淑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及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陳淑瑛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 更字第81號裁定自民國110年9月7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 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5頁)在卷可參。又債務 人自陳有固定所得等情,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500元,總清償金額為252,000元,清償成數約為2.27%。本院 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一)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無其他財產,亦查無商業保險投保資料,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可參(見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卷第42頁、第50頁)。而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577,500元扣除必要支出480,000元後,僅剩餘97,500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252,000元,則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二)再者,債務人自陳其係在寵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每月領有薪資收入24,000元,有每月薪資單影本在卷可證(見本 院卷第201-206頁),經本院函詢寵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每月薪資(包含薪資、紅利、津貼、獎金等)為多少?是否 有給予員工紅利、入股分紅、獎金等,如有,數額為多少?該公司函覆稱債務人為兼職員工,實際僅就每月業務及活動作不定期但固定天數內部或外部支援,其因個人因素無為其投保勞健保,每月僅就雙方協議勞支做現金報酬,並基於友善照顧提供簡易住房做基本住宿,含個人清潔水電酌收租金9,000元,有寵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8日寵字第11100001號函暨檢附之薪資單可參(見本院卷第213至219頁)。 佐諸寵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債務人薪資單,每月薪資確實記載為24,000元,亦未見有領取加班費或其他獎金等,而債務人稱現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即該公司宿舍內,亦有該公司函文可證,則債務人陳報每月生活支出費用數額為20,500元,未高於111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即22,418元,尚屬合理。衡以依同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之生活費標 準等情,上開數額堪認已節制其生活程度。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費用,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三)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為24,000元,扣除必要支出20,500元後,餘3,500元【計 算式:24,000-20,500=3,500】,債務人提撥全部數額3,500 元,以72期清償,合計總數額為252,000元,用以履行更生 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 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2.每期在當月2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5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3.債務總金額:11,083,982元。 4.清償總金額:252,000元。 5.總清償比例:2.27%。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74,902 213 2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38,206 675 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10,792 951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49,633 521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8,918 104 6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48,482 362 7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8,705 151 8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62,969 367 9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49,033 47 10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27,825 72 11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897 1 1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12,620 36 合計 11,083,982 3,500 參、補充說明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以小數點後相對較大者進位)。 三、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