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債 務 人 張權麒即張淑貞 代 理 人 姜俐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及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張權麒即張淑貞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裁定自民國110年1月13日17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 參。又債務人確有工作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每月薪資袋影本(見本院卷第134頁)附卷為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 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500元,總清償金額為396,000元,清償成數為6.02%。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一)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收入外,其名下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 已無餘額,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96,00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 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二)再者,債務人自陳目前係於鈺麗園地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平均月薪約為27,121元等語,業據提出每月薪資袋影本(見本院卷第134頁、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卷第46至47頁 )等為證,尚非無據。 (三)債務人現居住於臺北市大同區,依同條例第64條之2規定, 並核以110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5,600元之1.2倍即21,202元【計算式:17,668×1.2=21,202】,認債務 人個人每月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生活費用。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陳報每月支出之數額為21,202元,核以上開最低生活標準,堪認債務人已撙節支出,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及扶養費,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四)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27,121元,業已前述,扣除必要支出21,202元後之餘額為5,919元【計算式:27,121-21,202=5,919】,將其中逾九成之5,500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 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 │ │2.每期在當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500元。債權人分配金 │ │ 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6,572,781元。 │ │4.清償總金額:396,000元。 │ │5.總清償比例:6.02%。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639 │77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4,258 │296 │ ├──┼────────────────┼─────┼───────┤ │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4,980 │347 │ ├──┼────────────────┼─────┼───────┤ │ 4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875 │84 │ ├──┼────────────────┼─────┼───────┤ │ 5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58,198 │1,136 │ ├──┼────────────────┼─────┼───────┤ │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838 │88 │ ├──┼────────────────┼─────┼───────┤ │ 7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30,126 │611 │ ├──┼────────────────┼─────┼───────┤ │ 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7,587 │308 │ ├──┼────────────────┼─────┼───────┤ │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0,831 │879 │ ├──┼────────────────┼─────┼───────┤ │ 10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45,735 │959 │ ├──┼────────────────┼─────┼───────┤ │ 11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94,456 │414 │ ├──┼────────────────┼─────┼───────┤ │ 12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29,484 │276 │ ├──┼────────────────┼─────┼───────┤ │ 13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9,774 │25 │ ├──┼────────────────┼─────┼───────┤ │ │合 計 │6,572,781 │5,5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以小數點後相對較大者進│ │ 位)。 │ │三、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 │ 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 │ 理付款。 │ └─────────────────────────────────┘ 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