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債 務 人 甘雅慧即甘慧馨即甘旻弘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金誠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莊凱鈞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黃凌莉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4條之1 、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21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有債務人提出在職證明、薪資明細在卷足憑(見本院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216 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85-87 、155 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664 元,總清償金額263,808 元,清償成數為4.77%。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別無財產。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553,626 元,扣除必要支出466,680 元後,餘額為86,946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八里區,每月必要支出19,445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健保費1,498 元及扶養費4,000 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3,947元,尚低於新北市110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 倍之18,720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另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與配偶共同負擔1 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每月8,000 元,每人分擔二分之一,故由債務人每月分擔4,000元,均未 逾上開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半數,亦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於皇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每月收入約23,109元,有債務人提出之在職證明、薪資明細附卷可憑(見消債更卷第85-87 、155 頁),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3,664 元,已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 年72期,│ │ 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3,664 元,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 │ 分配金額欄所示。 │ │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 │ 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 │ 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3.債權總金額:5,535,245元。 │ │4.總清償金額:263,808元 │ │5.總清償比例:4.77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 │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7,682 │171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33,879 │486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93,465 │260 │ ├──┼──────────────┼──────┼──────┤ │ 4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04,969 │665 │ │ │公司 │ │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5,027 │639 │ ├──┼──────────────┼──────┼──────┤ │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1,535 │312 │ ├──┼──────────────┼──────┼──────┤ │ 7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251 │52 │ ├──┼──────────────┼──────┼──────┤ │ 8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311 │38 │ ├──┼──────────────┼──────┼──────┤ │ 9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980 │74 │ ├──┼──────────────┼──────┼──────┤ │ 10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34,909 │420 │ ├──┼──────────────┼──────┼──────┤ │ 11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04,214 │201 │ ├──┼──────────────┼──────┼──────┤ │ 12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79,053 │317 │ ├──┼──────────────┼──────┼──────┤ │ 13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5,441 │10 │ ├──┼──────────────┼──────┼──────┤ │ 14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3,634 │9 │ ├──┼──────────────┼──────┼──────┤ │ 15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14,895 │10 │ │ │分公司 │ │ │ ├──┼──────────────┼──────┼──────┤ │ │合計 │5,535,245 │3,664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