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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0 日

  • 被告
    陳育華即林育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 債 務 人 陳育華即林育華 保 證 人 陳重誠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4條之1 、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育華即林育華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雖兼職家教 ,惟主要收入為配偶及長子定期給付之家用金,並無固定收入,故本件更生方案由債務人之配偶陳重誠擔任保證人,並有其簽章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42頁)。再觀諸債務人所 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582元,總清償金額257,904元,清償成數為5.65%。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一)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兼職家教及家用金之收入外,名下尚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終身壽險2筆 ,預估之解約金合計為31,737元(見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 第235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96-100頁),債務人願提供 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441元(計算式:31,737÷72=441,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3,582元 (計算式:441+3,141=3,582),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 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 處分所得434,200元,扣除必要支出183,600元後,餘額為250,600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二)債務人現居住於臺北市大安區,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7,010元,尚低於新北市11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 之21,202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三)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為10,500元(見消債更卷第20頁、本院卷第135頁) ,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3,490元,將9成之數額3,141 元【計算式:(10,500-7,010)x0.9=3,141】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債務人更願提出相當於財產之9成等值現金分期清償,實 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 年72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3,582元,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 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3.債權總金額:4,568,180元。 4.總清償金額:257,904元 5.總清償比例:5.65﹪。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52,229 355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8,765 454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299 64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66,028 914 5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277,430 1002 6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5,629 28 7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31,067 259 8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85,424 302 9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0,199 71 10 宜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0,110 133 合計 4,568,180 3,582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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