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林雅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7號 債 務 人 林雅晴 代 理 人 林立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裁定自民國110年月31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頁)。又債務人確有 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見本院卷第153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 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72期,每 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6,150元,還款期限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442,80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 比例9.21%,經本院依債務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審酌下列 情事,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無財產。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684,000元,扣除必要支出440,352元後,餘額為243,648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14,348元,低於新北市110年度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15,600元。另債務人尚須與其他4名扶養義務人 共同扶養父母親,債務人每月支付4,000元扶養費,查其 中父親每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7,759元/月,母親部分沒有補助,其支付4,000元均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4條之2必要生活費用標準【計算式:父親部分-[(15,600×1.2)-7,759元]÷5=2,192元;其母親部分-(15600×1.2) ÷5=3,744元】,足徵債務人業已相當節制其生活程度,並 勉力履行債務,應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現年42歲,任職於鈔好中彩券行,每月薪資約26,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8,348元,餘額為7,652元,已提撥逾八 成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15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2.債務總金額:4,810,340元(依本院110年5月27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 3.清償總金額:442,800元。 5.總清償比例:9.21﹪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8,568 267 2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4,284 172 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5,440 1,324 4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41,599 181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2,519 668 6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23,313 158 7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61 258 8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13,495 529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469 99 10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89,561 242 11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85,946 238 12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18,223 662 1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54,797 965 14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4,552 82 15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38,713 305 合 計 4,810,340 6,150 參、補充說明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附件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