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3號
- 債務人
- 王振睿即王亮鈞
- 代理人
- 蔡皇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王振睿即王亮鈞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58號裁定自110年5月17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其所提如附表一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1年4月25日以士院擎民司源110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3號函通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5頁至第149頁),本件4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中,除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期限內表示反對外,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未表示意見,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5月10日逾期向本院為反對之確答(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至遲應於111年5月9日向本院為反對之確答),應視為同意。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之3位無擔保及優先權債權人之債權額,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73.23%,故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復同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2.每期在當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1,45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3.債務總金額:2,915,994元。 4.清償總金額:824,400元。 5.總清償比例:28.27%。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5,094 217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0,674 3,065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89,966 3,887 4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90,260 4,281 合計 2,915,994 11,450 參、補充說明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以小數點後相對較大者進位)。 三、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