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張依林即張婉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 債 務 人 張依林即張婉珍 代 理 人 黃匡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5至編號8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216,379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 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依林即張婉珍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裁定自民國110 年8月11 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 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2人,卷附本院110 年10月12 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見本院卷第23頁)。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卷附本院公告之資產表為憑。 三、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如附表編號5、 編號6及編號7所示之保單,依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上開保單,截至111年1月6日預估之解約金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81,054元、124,761元及5,064元,此有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48頁),另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編號8所示機車一輛,預估價值為5,500元,有機車行出具之估價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41頁)。而債務人陳報願提供等值現金冀保留上開保單及機車等情,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人壽保單之保障、使用機車之便利,以債務人提出216,379元以代 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 四、審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前已函知債權人有關第101條所 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編號 財 產 種 類 財 產 現 值(新臺幣)/數量 備 註 1 土地1筆 約2,152,018元 1.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2.權利範圍16分之1 3.依110年公告土地現值預估 2 土地1筆 約225,340元 1.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2.權利範圍16分之1 3.依110年公告土地現值預估 3 土地1筆 約1,433,455元 1.新北市○里○○段0000地號 2.權利範圍16分之1 3.依110年公告土地現值預估 4 土地1筆 約59,855元 1.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2.權利範圍16分之1 3.依110年公告土地現值預估 5 保單解約金 約81,054元 1.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保單名稱:終身壽險- 保費分階型 3.保單號碼:0000000000 6. 保單解約金 約124,761元 1.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保單名稱:終身壽險 3. 保單號碼:000000000 7. 保單解約金 約5,064元 1.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名稱:定期壽險 3.保單號碼:0000000000 8 機車 約5,500元 1.車牌號碼:000-000 0.出廠:101年5月 3.廠牌:光陽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