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卓聖傑、王富民、侯嘉宜、許聖彬、台灣聯和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卓聖傑 王富民 相 對 人 侯嘉宜 債 務 人 許聖彬 債 務 人 台灣聯和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福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所列債務人「台灣聯合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聯和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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