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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卓聖傑王富民侯嘉宜許聖彬台灣聯和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卓聖傑 王富民 相 對 人 侯嘉宜 債 務 人 許聖彬 債 務 人 台灣聯和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福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所列債務人「台灣聯合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聯和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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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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