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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聲請人
先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連星
相對人
藍國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8 年5 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8 年6 月3 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8 年間向聲請人借款,聲請人於108 年5 月31日、同年6 月3 日各匯款500 萬元予相對人,並約定110 年4 月27日償還,並催告相對人於函到7 日內還款,詎相對人迄未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匯款證明、存證信函及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1│新北市│淡水區  │樹興    │        │920             │  │251.47      │3608/100000   │
├─┼───┼────┼────┼────┼────────┼─┼──────┼───────┤
│2│新北市│淡水區  │樹興    │        │921             │  │4272.03     │3608/100000   │
├─┴───┴────┴────┴────┴────────┴─┴──────┴───────┤
│建物︰                                                                                      │
├─┬──┬───────┬───────┬──────┬─────────────┬──┬─┤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1│597 │新北市淡水區興│新北市淡水區樹│鋼筋混凝土造│1 層:76.2    │陽台:27.5│全部│  │
│  │    │福寮88巷101號 │興段921號     │5 層樓房    │2 層:63.9    │5         │    │  │
│  │    │              │              │            │3 層:37.9    │          │    │  │
│  │    │              │              │            │4 層:66.04   │          │    │  │
│  │    │              │              │            │5 層:8.64    │          │    │  │
│  │    │              │              │            │地下一層:36.6│          │    │  │
│  │    │              │              │            │ 9            │          │    │  │
│  │    │              │              │            │合計:289.37  │          │    │  │
│  │    │              │              │            │              │          │    │  │
├─┴──┴───────┴───────┴──────┴───────┴─────┴──┴─┤
│共有部分:571、606建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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