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何紹鴻、李世烈、寶騰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何紹鴻 相 對 人 李世烈 債 務 人 寶騰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呂晟懋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0 年3 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債務人寶騰營造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呂晟懋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 年3 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於110 年3 月30日簽發,面額3,684,800 元、到期日為110 年8 月31日之本票乙紙,詎經屆期提示,僅獲支付部分票款外,尚積欠3,212,800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