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洲杰、耿志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洲杰 代 理 人 郭士功律師 相 對 人 耿志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第三人Ensuresafe Fund SPC-Harvest Series 1 Fund SP基金(下稱Ensuresafe 基金)負責人 ,Ensuresafe 基金積欠伊美金200萬元,民國109年12月15 日三方簽訂協議書,約定Ensuresafe 基金應於109年12月31日向伊清償款項,並由相對人做為連帶保證人,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新臺幣1,700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 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協議書影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