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周麗寬 相 對 人 許慧娟 即受託 人 債 務 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綱維 人、信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 號判例參照)。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張綱維於民國101 年11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綱維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 億2 仟1 佰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 年11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1 年11月26日登記在案。嗣於102 年12月20日變更擔保債權總金額為4 億8 仟8 佰萬元,於102 年12月23日登記在案。債務人並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8 年8 月21日信託予相對人,並於108 年8 月30日登記在案。 三、嗣⑴債務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05 年12月邀同張綱維、曾金池(108 年11月28日起變更為張綱維、許慧娟)向聲請人借款9 億3 佰12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授信約定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借款僅繳至109 年2 月22日;⑵關係人遠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禾豐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2 年2 月1 日邀同案外人周國光、王婉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1 億1,578 萬元之長期貸款,嗣於105 年3 月28日變更連帶保證人為張綱維及曾金池,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授信約定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借款僅繳本息至109 年9 月20日,以其存款攤還部分本息至109 年10月20日;⑶關係人遠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2 年6 月20日邀同案外人周國光、王婉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申請1 億4,210 萬元之長期貸款,並於105 年3 月29日變更連帶保證人為張綱維、曾金池。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授信約定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借款僅繳本息至109 年9 月20日,以其存款利息攤還部分本息至109 年10月20日;⑷關係人遠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2 年7 月3 日邀同案外人周國光、曾金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申請額度35億元之建築融資契約,就建築基地額度部分,於102 年7 月15日借款11億3,750 萬元,102 年7 月23日借款2 億1,250 萬元,嗣並變更連帶保證人為曾金池及張綱維及到期日為109 年7 月15日,詎屆期未為清償完畢;建築貸款額度部分,分別借款合計17億1 仟萬元,嗣並變更連帶保證人為曾金池及張綱維及到期日為109 年7 月15日,詎屆期未為清償完畢。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授信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