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0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伸達冷鏈物流有限公司、施思、陳政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0601號 聲 請 人 伸達冷鏈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思 相 對 人 陳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01060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004 109年4月22日 51,335元 未記載 110年5月4日 005 109年4月22日 49,559元 006 109年4月22日 72,174元 007 109年4月22日 67,106元 008 109年4月22日 51,347元 009 109年4月22日 48,885元 010 109年4月22日 9,435元 011 109年4月22日 79,203元 012 109年4月22日 177,884元 013 109年4月22日 323,182元 014 109年4月22日 144,845元 015 109年4月22日 99,565元 016 109年4月22日 89,931元 017 109年4月22日 314,0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