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1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五九鑽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簡炳章、盧舜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1920號 聲 請 人 五九鑽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炳章 相 對 人 盧舜年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01192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08年1月10日 210,000元 108年1月10日 108年1月10日 TH0000000 2 107年12月10日 210,000元 108年12月9日 108年12月9日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