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7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734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何紹鴻
- 相對人
- 百益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沈俊吉
人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 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5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2734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1 │109年10月20日 │3,000,000元 │2,373,565元 │110年3月24日 │110年3月24日 │├─┼─────────┼─────────┼─────────┼───────────┼───────────┤│2 │109年10月20日 │3,000,000元 │3,000,000元 │110年3月24日 │110年3月24日 │├─┼─────────┼─────────┼─────────┼───────────┼───────────┤│3 │109年10月27日 │12,000,000元 │12,000,000元 │110年3月24日 │110年3月24日 │├─┼─────────┼─────────┼─────────┼───────────┼───────────┤│4 │109年11月23日 │20,000,000元 │20,000,000元 │110年3月24日 │110年3月24日 │├─┼─────────┼─────────┼─────────┼───────────┼───────────┤│5 │109年11月23日 │7,000,000元 │7,000,000元 │110年3月24日 │110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