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960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江文良 相 對 人 吳嘉瑋即緯泰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計算 110 年度司票字第2960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 │ │ 59,868元 │ │ 110年2月25日 │ │ │ │ ├─────────┤ ├───────────┤ │ │ │ │ 554,372元 │ │ 109年12月25日 │ │1 │ 108年6月24日 │ 960,000元 ├─────────┤ 未記載 ├───────────┤ │ │ │ │ 14,439元 │ │ 110年1月25日 │ │ │ │ ├─────────┤ ├───────────┤ │ │ │ │ 129,497元 │ │ 109年12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