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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21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218號

聲請人
伸達捷業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思
相對人
陳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1 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陳政宏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是法院應否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當視本票之執票人可否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以為斷(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145 號判例參照)。次按記名本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行使權利時,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為權利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政宏所簽發如附表1 、2 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三、經查,本件如附表1 所之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惟查,本件聲請人伸達捷業物流有限公司既非如附表2 所示之本票上票載受款人「伸達冷鏈物流有限公司」,亦非被背書人,故不能證明其為真正票據權利人,自不能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按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本件就聲請附表2 之部分,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110 年度司票字第4218號│├─┬───────────┬───────────┬───────────┬───────────┤│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票 載 受 款 人│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新臺幣) │ │ │├─┼───────────┼───────────┼───────────┼───────────┤│1 │108年7月31日 │100,000元 │伸達捷業物流有限公司 │110年5月4日 │├─┼───────────┼───────────┼───────────┼───────────┤│2 │108年7月31日 │100,000元 │伸達捷業物流有限公司 │110年5月4日 │├─┼───────────┼───────────┼───────────┼───────────┤│3 │108年7月31日 │100,000元 │伸達捷業物流有限公司 │110年5月4日 │└─┴───────────┴───────────┴───────────┴───────────┘┌─────────────────────────────────────┐│附表2: 110 年度司票字第4218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票 載 受 款 人││號│ │ (新臺幣) │ │├─┼───────────┼───────────┼───────────┤│1 │109年4月22日 │51,335元 │伸達冷鏈物流有限公司 │├─┼───────────┼───────────┼───────────┤│2 │109年4月22日 │49,559元 │伸達冷鏈物流有限公司 │├─┼───────────┼───────────┼───────────┤│3 │109年4月22日 │72,174元 │伸達冷鏈物流有限公司 │├─┼───────────┼───────────┼───────────┤│4 │109年4月22日 │67,106元 │伸達冷鏈物流有限公司 │├─┼───────────┼───────────┼───────────┤│5 │109年4月22日 │51,347元 │伸達冷鏈物流有限公司 │├─┼───────────┼───────────┼───────────┤│6 │109年4月22日 │48,885元 │伸達冷鏈物流有限公司 │├─┼───────────┼───────────┼───────────┤│7 │109年4月22日 │9,435元 │伸達冷鏈物流有限公司 │├─┼───────────┼───────────┼───────────┤│8 │109年4月22日 │79,203元 │伸達冷鏈物流有限公司 │├─┼───────────┼───────────┼───────────┤│9 │109年4月22日 │177,884元 │伸達冷鏈物流有限公司 │├─┼───────────┼───────────┼───────────┤│10│109年4月22日 │323,182元 │伸達冷鏈物流有限公司 │├─┼───────────┼───────────┼───────────┤│11│109年4月22日 │144,845元 │伸達冷鏈物流有限公司 │├─┼───────────┼───────────┼───────────┤│12│109年4月22日 │99,565元 │伸達冷鏈物流有限公司 │├─┼───────────┼───────────┼───────────┤│13│109年4月22日 │89,931元 │伸達冷鏈物流有限公司 │├─┼───────────┼───────────┼───────────┤│14│109年4月22日 │314,021元 │伸達冷鏈物流有限公司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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