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1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156號
- 聲請人
- 曾家祥
- 相對人
- 立普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凌偉
人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劉凌偉簽發如附表1 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立普思股份有限公司、劉凌偉共同簽發如附表2 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劉凌偉簽發如附表1 所示之本票、相對人立普思股份有限公司、劉凌偉共同簽發如附表2 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如附表1 、2 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表1 :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110 年度司票字第5156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號│ │ (新臺幣) │ │ (即提示日) │ │├─┼───────────┼───────────┼───────────┼───────────┼────────┤│1 │109年6月4日 │3,000,000元 │ 未記載 │109年6月4日 │CH0000000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0 年度司票字第5156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新臺幣) │ │ (即提示日) │├─┼───────────┼───────────┼───────────┼───────────┤│1 │109年1月3日 │6,000,000元 │ 未記載 │109年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