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868號聲 請 人 陳建忠即冠頤工程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博聖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40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 元。 ㈡請提出聲請人身分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