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348號聲 請 人 張宏彥 相 對 人 李宗洲即伊麗雅美甲美睫紋飾學苑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0 年8 月10日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8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7348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即提示日) │ │ ├─┼───────────┼───────────┼───────────┼───────────┼────────┤ │1 │107年8月31日 │630,000元 │未記載 │110年8月10日 │CH379229 │ ├─┼───────────┼───────────┼───────────┼───────────┼────────┤ │2 │108年7月21日 │40,000元 │108年8月6日 │110年8月10日 │CH0000000 │ ├─┼───────────┼───────────┼───────────┼───────────┼────────┤ │3 │108年7月23日 │35,000元 │109年8月6日 │110年8月10日 │CH0000000 │ ├─┼───────────┼───────────┼───────────┼───────────┼────────┤ │4 │108年8月11日 │120,000元 │108年10月6日 │110年8月10日 │CH0000000 │ ├─┼───────────┼───────────┼───────────┼───────────┼────────┤ │5 │108年9月6日 │80,000元 │108年9月25日 │110年8月10日 │CH334126 │ ├─┼───────────┼───────────┼───────────┼───────────┼────────┤ │6 │108年9月29日 │120,000元 │未記載 │110年8月10日 │SR230029 │ ├─┼───────────┼───────────┼───────────┼───────────┼────────┤ │7 │109年1月21日 │168,500元 │109年5月31日 │110年8月10日 │SR230033 │ ├─┼───────────┼───────────┼───────────┼───────────┼────────┤ │8 │109年5月19日 │130,000元 │110年6月1日 │110年8月10日 │CH35157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