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王啓峰、李佳樺
- 原告詮華國土測繪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150號聲 請 人 詮華國土測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啓峰 非訟代理人 謝建弘律師 非訟代理人 姜衡律師 相 對 人 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1 、2 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如附表1 、2 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8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 │附表1 :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0 年度司票字第8150號 │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 │ ├─┼───────────┼───────────┼───────────┼───────────┼────────┤ │1 │109年11月10日 │300,000元 │ │110年4月7日 │TH0000000 │ ├─┼───────────┼───────────┤ ├───────────┼────────┤ │2 │109年11月23日 │1,100,000元 │ │110年4月7日 │TH0000000 │ ├─┼───────────┼───────────┤ 未記載 ├───────────┼────────┤ │3 │109年12月1日 │640,000元 │ │110年4月7日 │TH0000000 │ ├─┼───────────┼───────────┤ ├───────────┼────────┤ │4 │110年2月18日 │340,000元 │ │110年4月7日 │TH0000000 │ └─┴───────────┴───────────┴───────────┴───────────┴────────┘ ┌──────────────────────────────────────────────────────────┐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0 年度司票字第8150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1 │109年9月18日 │2,016,663元 │1,663元 │ │ 110年4月7日 │TH0000000 │ ├─┼─────────┼─────────┼─────────┤ 未記載 ├────────┼────────┤ │2 │109年11月3日 │850,000元 │790,000元 │ │ 110年4月7日 │TH0000000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