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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20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206號

聲請人
林富豪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杜潔儀、徐毅銘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 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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