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20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206號
- 聲請人
- 林富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7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提出本票原本,此裁定已於同年月8 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