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251號
- 聲請人
- 真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靖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通知補正,該通知已於110年10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