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8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范光群
- 代理人
- 陳慶恩
- 相對人
- 鍾岳龍
- 相對人
- 立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陳卓阿𨚫 臺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中之「法定代理人陳綉釧」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陳卓阿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