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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0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8號

聲請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代理人
陳慶恩
相對人
鍾岳龍
相對人
立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卓阿𨚫 臺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中之「法定代理人陳綉釧」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陳卓阿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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