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新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吳昕恩、劉貴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94號聲 請 人 新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恩 相 對 人 劉貴丹 劉啓璋 劉啓山 許政榮 許世芳 洪燕菁 洪宜菁 洪俊彥 洪譽庭 洪暐捷 法定代理人 湯筱梅 相 對 人 許俶媛 許俶燕 許光耀 許光綽 前列許政榮、許世芳、洪燕菁、洪宜菁、洪俊彥、洪譽庭、洪暐捷、許俶媛、許俶燕、許光耀、許光綽共同代理人 孫煜輝律師相 對 人 段津華 郭詩澤 郭詩岳 郭詩嵩 郭耿宏 郭昱伸 郭純豪 郭俊志 郭芳瑩 郭詩淵 郭詩湧 郭詩毅 李詩賢 郭詩豪 新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娣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劉貴丹、劉啓璋、劉啓山、洪譽庭、許俶媛、許俶燕、許光耀、許光綽、段津華、郭詩澤、郭詩岳、郭詩嵩、郭耿宏、郭昱伸、郭純豪、郭俊志、郭芳瑩、郭詩淵、郭詩湧、郭詩毅、李詩賢、郭詩豪、新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應給付聲請人之數額(新臺幣元)欄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貴丹、劉啓璋、劉啓山、洪譽庭、許俶媛、許俶燕、許光耀、許光綽、段津華、郭詩澤、郭詩岳、郭詩嵩、郭耿宏、郭昱伸、郭純豪、郭俊志、郭芳瑩、郭詩淵、郭詩湧、郭詩毅、李詩賢、郭詩豪、新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相對人許政榮、許世芳、洪燕菁、洪宜菁、洪俊彥、洪暐捷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應給付沈政榮等6 人之數額(新臺幣元)欄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許政榮、許世芳、洪燕菁、洪宜菁、洪俊彥、洪暐捷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279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重上字第3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重上字第30號判決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欄(即如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載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至相對人段津華答辯第2 審係由許俶媛等11人不服第1 審判決上訴所繳納之裁判費用,不應責由其他土地共有人負擔。惟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上開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業已諭知由兩造依附表比例負擔,自難再為不同酌定,是相對人段津華所辯尚難採納。 四、另相對人許俶媛等人具狀,上訴費用係由相對人許政榮、許世芳、洪燕菁、洪宜菁、洪俊彥、洪譽庭、洪暐捷、許俶媛、許俶燕、許光耀、許光綽等人繳納,其他相對人應依本件確定判決附表三所示比例給付上開相對人等,聲請人所墊支費用亦應予以扣抵。惟查本院108 年11月29日士院彩民格105 年度重訴字第279 號民事庭函僅命相對人許政榮、許世芳、洪燕菁、洪宜菁、洪俊彥、洪暐捷等人繳納,且收據亦僅有上開6 人之姓名,是形式上難以認定洪譽庭、許俶媛、許俶燕、許光耀、許光綽等人有繳納裁判費用,而無從對之給付。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計算書:110年度司聲字第194號 審 級 項 目 金 額 (新 臺 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327,216元 聲請人預納。 裁判費用 317,768元 聲請人預納。 登報費用 250元 聲請人預納。 大華估價費用 250,000元 聲請人預納。 大華補充估價費用 80,000元 聲請人預納。 中華估價費用 250,000元 聲請人預納。 中華補充估價費用 80,000元 聲請人預納。 宏大估價費用 250,000元 聲請人預納。 宏大補充估價費用 80,000元 聲請人預納。 複丈費 4,000元 聲請人預納。 複丈費 8,000元 聲請人預納。 土地複丈費、謄本費 3,220元 1.聲請人預納。 2.聲請人誤載為二審費用。 土地複丈費用 800元 1.聲請人預納。 2.聲請人誤載為二審費用。 二 裁判費用 940,944元 相對人許政榮、許世芳、洪燕菁、洪宜菁、洪俊彥、洪暐捷繳納。 地政規費 200元 聲請人預納。 地政規費 200元 聲請人預納。 地政規費 80元 聲請人預納。 總 計 2,592,678元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第一審廢棄部分訴訟費用:聲請人預納部分:1,651,254 元【計算式:327,216 +317,768 +250 +4,000 +8,000 +250,000 +250,000 +250,000 +80,000+80,000+80,000+3,220 +800 =1,651,254 元】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 ⑴相對人預納部分:940,944元 ⑵聲請人預納部分:480元【計算式:200+200+80=480元】 ㈢聲請人預納:1651,734元【0000000+480=0000000元】相對人預納部分:940,944元 ㈣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數額:如附表所示 ㈤聲請人及相對人應給付相對人許政榮、許世芳、洪燕菁、洪宜菁、洪俊彥、洪暐捷之數額:如附表所示 ㈥相對人許政榮、許世芳、洪燕菁、洪宜菁、洪俊彥、洪暐捷應給付聲請人之數額:相對人許政榮、許世芳、洪燕菁、洪宜菁、洪俊彥、洪暐捷得向聲請人給付17,300元,聲請人得向洪政榮、許世芳、洪燕菁、洪宜菁、洪俊彥、洪暐捷請求給付92,145元( 32,050+32,050+8,013 +8,013 +8,013 +4,006 )。兩相扣抵之數額為:92,145-17,300=74,8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