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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0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03號

聲請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李忠仁等十三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73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與相對人依比例負擔。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730號訴訟事件前已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由本院109 年度司聲字第576 號受理在案。是以,聲請人就同一訴訟事件再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屬重複聲請。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自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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