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楊介一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振宏
- 被告鑫高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41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謝振宏 相 對 人 鑫高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介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八年度司裁全字第六八一號裁定所命,經聲請人以本院一百零八年度存字第一三三四號提存事件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三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柒佰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06 條前段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681 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1年度甲類第3 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700 萬元)為擔保物後,以本院108 年度存字第1334號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公債即將屆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5 期債票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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