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5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55號

聲請人
黃茂洲
相對人
皇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72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110年度司聲字第255號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裁判費用 │ 9,590元 │1.聲請人預納。 ││ │ │ │2.原訴訟標的以 ││ │ │ │1,520 萬元一併計││ │ │ │算,相對人部分訴││ │ │ │訟標的僅100 萬元││ │ │ │,其裁判費應為 ││ │ │ │9590元( 計算式:││ │ │ │100 萬/1,520萬×││ │ │ │145,760 =9,590 ││ │ │ │元) │├───┴─────────┼────────────┼────────┤ │ 總 計 │ 9,590元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