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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號

原告
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一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被告
誠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793 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係依工程承攬合約(下稱系爭合約)之約定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且兩造就系爭合約所生之一切糾紛,業已以文書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合約之約定可佐(見本院卷第23頁)。是依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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