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4號
- 上 訴 人
- 晟揚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泰鑫起重工程有限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陽政忠 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煒盛廢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參萬陸仟貳佰伍拾伍元,應徵裁判費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