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松鑌、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蔡月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鑌 被上訴人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