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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2號

給付代墊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陳月雯

上 訴 人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健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萬445元,應徵裁判費4萬4,1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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