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上凱科技有限公司、陳淑霞、江敏嵩即群翊工程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霞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江敏嵩即群翊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猶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既於收受裁定後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