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3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35號

抗告人
百益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沈俊吉
共同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相對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9日本院110 年度司票字第27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如原裁定主文所示本票5 紙(下稱系爭本票)係分別擔保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之借款債務,惟該等借款期限尚未屆至,且抗告人未曾於系爭本票上填載到期日,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有所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而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共同簽發之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尚有如原裁定主文所示金額未獲清償,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正本為證,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無不合,抗告人上揭抗告意旨,核其內容,係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否所為之實體爭執,依上揭說明,應由抗告人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